剑川:出台《办法》 深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

发布时间:2017-07-08 08:43:36   来源:大理州纪委

近日,剑川县出台《剑川县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督查问责暂行办法》,明确了工作原则、工作方式和问责情形、方式、程序,进一步深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。

《办法》明确工作原则及方式。督查工作坚持围绕目标、聚焦问题、实事求是、突出重点、群众参与、分级负责原则,督促有关乡镇、村和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,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,如期完成工作任务。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权责统一、责罚适当,惩教结合、促进工作的原则。采取重点督查、随机抽查、定期检查、跟踪督查、现场核实等形式进行督促检查,对工作推进不力,存在纪律、作风方面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,发现一起,处理一起,通报一起。

《办法》详细规定问责情形。突出问题导向,紧盯重点领域、重点环节、重点岗位、重点人员,重点整治和查处“五个方面”的突出问题。领导责任不落实,工作重视不够,督促指导不到位、统筹协调不到位、条件保障不到位等问题;执行不到位,学习贯彻不及时、措施不具体,政策掌握不准确、执行中出现偏差,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按时完成等问题;业务指导不精准,底数不清、情况不明,基础资料不完整、表册填写不认真、不规范等问题;工作作风不扎实,推动工作不力、政策落实有偏差导致群众意见大,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等问题;纪律执行不严格,以权谋私、吃拿卡要,优亲厚友、虚报冒领,挤占、截留、挪用扶贫资金,工作作风漂浮,违反纪律规定等问题。

《办法》突出结果运用。《办法》适用范围为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,县、乡镇下派的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队员,各村干部,属县委管理的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。督查问责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,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;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,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;受到免职问责的,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安排职务,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职务层次的职务。

《办法》出台后,已下发督查通报3期,通报批评1人,问责1件1人。(李红霞)